總分公司企業所得稅怎么繳納
1、總公司與分公司的所得稅按照稅收法規,跨地區經營(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2、不是跨地區經營,不執行"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也不在分支機構(稅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所在地繳納.
3、稅款預繳,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預繳.
在規定期限內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由總機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4、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
總分公司分攤應納稅所得額
計算涉及到的公式如下:
1、總公司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2、所有分公司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3、某分公司分攤稅款=所有分公司分攤稅款總額×該分公司分攤比例
總公司應按照上年度分公司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公司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公司,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公司;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